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及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9〕236号
有关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2019年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及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稀土、钨是国家严格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2019年度全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32000吨、127000吨。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主采指标78150吨,综合利用指标26850吨。上述指标均含已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二、各稀土集团要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的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后,将冶炼分离指标分解下达到企业,指标分解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稀土矿、钨矿开采指标下达到市、县,指标分解情况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稀土集团在指标分解过程中做好衔接,在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分解下达并上报备案。
三、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进一步提高指标集中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建设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REO)/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
(四)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严格按指标组织生产,遵守环保、资源开发等有关法规;严禁开展稀土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不得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加工稀土矿产品(含进口矿产品);利用境外稀土资源需能提供完整进口手续。
五、有关省(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按时核查辖区内企业指标执行情况,共同做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及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稀土集团要按时如实上报指标执行情况,并填报稀土产品追溯系统(包含进口矿产品使用),不得伪报、瞒报、随意更改填报数据。
请6家稀土集团按照统计报表(见附件3)要求,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稀土企业上个月数据和生产情况,同时上报稀土产品追溯系统填报数据。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韩保红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 祝 跃
电 话:010-68205577(含传真)010-66558339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