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丹佛斯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种在阀体显著位置印有与丹佛斯“Danfoss” 商标完全相同的假冒膨胀阀,并印有丹麦制造等信息,但其外包装、宣传手册、销售人员名片等却均清楚表明这些产品是由乐清市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制造的。
2008年11月,丹佛斯公司就该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乐清市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009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乐清市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丹佛斯公司许可,在涉案产品制冷膨胀阀上使用与“Danfoss”商标相同的的商标,属于侵犯丹佛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责令乐清市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丹佛斯公司相关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2009年7月,乐清市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胜诉后,丹佛斯中国总裁鲍尔森先生表示:“丹佛斯商标侵权案的胜诉,我们为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感到由衷的高兴。丹佛斯和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多年成功的合作经验。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一起推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保护中国客户和经销商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