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4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向利德华福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利德华福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811001066,发证时间:2008年12月24日,有效期三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六项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是企业要持续进行新科技研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
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六是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
从提出申请、准备申报材料、接受中介机构的审计等到最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半年多的时间,我公司最终通过了认定机构的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阶段,并获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利德华福在证书有效期内,即2008-2010年,享受所得税税率按15%的优惠政策。
在全球经济遭受重创之际,政府通过减税等多种政策措施,切实为高新技术企业减负,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加大在自主研发方面的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利德华福将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继续在节能环保领域做强做大,为建设节约环保型社会贡献力量。